上海市护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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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8日经上海市护理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上海市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NURS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主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护理工作者,以“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繁荣与发展上海的护理科学事业,促进护理专业出成果、出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护理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内外护理单位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编辑出版护理学术期刊;



(三)大力普及推广护理科技知识;



(四)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技术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并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八)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评优、创优活动,树立优良行风。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继续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会员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设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具有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并已取得注册护士资格者;



  2、具有护理专业毕业证书,获得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或技师及以上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跨会申请本会会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



(二)学生会员  医学院校护理专业在读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或中专生。



(三)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医疗生产单位。



(四)荣誉会员 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对学会工作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护理专家。荣誉会员为永久性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三)荣誉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发给证书,并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六)单位会员权利:除享受上述(一)--(五)外,可优先获得参加地区性、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交流会名额。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学会各种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科普读物;



(七)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最长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 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评选护理科技进步奖、优秀论文;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